案例:无业人员贾某于1992年向山东某酒家经理张某借货款270000余元,几年来,张某几经催要,贾某总以各种借口推脱。今年4月,张某特地来到西城法院起诉贾某,要求贾某偿还其债务及利息。
张某委托了代理人协助他进行诉讼,可是张某仅在出庭谈话一次后,就再也找不到踪影了,无论是传票传唤、打张某的手机,还是让代理人通知其到庭参加诉讼,都没有找到他的踪迹。后法庭发函请求山东当地法院协助西城法院寻找原告张某,亦未找到张某。再后来连其代理人也找不到了。期间,张某也未和法院联系。法庭按照法律规定,对原告张某进行了公告传唤,公告期届满,张某未按要求来法院应诉。今年10月20日西城法院依法裁定原告张某撤诉。案件受理费5240元,由原告张某承担。
解释:法院依法保护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,贾某欠债应当偿还,但作为原告的张某,在要求法院给予司法保护时,却没有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,珍惜自己的诉权,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法庭参加诉讼,致使法庭无法进行诉讼。因此,打官司要依法进行,知道保护自己权利的同时,也要依法遵守诉讼程序,否则,法院就无法保护你的权利。
本报记者邓婷通讯员刘燕晨安振颖